《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办理条件】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已完成。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第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
【办理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的公函;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三、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
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办理地点】
行政资源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58-3776210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核,对审查、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复;对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办理无需填写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