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单位:省卫生厅
二、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三、申请条件: 1.获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 2.从事放射治疗和核医学的医疗机构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两份。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复印件应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公章。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2份)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2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份)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 (影印件1份)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 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1份) 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复印件1份)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检验期、专家评审期等)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七、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价费[2004]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