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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关注的主要内容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对象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评价的时机为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评价的依据是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 规、标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以及建设项目试运行阶段的职业卫生实际状况等;评价的范围是以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内容为准;评价的目的是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 病危害程度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等,并为政府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给出各个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及其评价结论;(注意工作写实、标准的应用及检测的质量控制)

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散)源或生产过程,给出所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结论; (注意职业卫生调查)

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给出所配备的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其符合性与有效性评价结论;

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给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评价结论。

给出建设项目所采取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及其法规符合性评价的结论,列出其中的不符合项。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